特殊行政案件K0878

复议机关可能作出不利决定时应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否则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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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时,基于正当程序要求应正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并听取其意见;未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复议即作出不利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口头通知无法证明且利害关系人持有异议的,视为未通知。

裁判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时,基于正当程序要求应正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并听取其意见;未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复议即作出不利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口头通知无法证明且利害关系人持有异议的,视为未通知。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是房子的实际持证人,别人去复议要求撤销房产证,复议局没叫你到场,直接把证撤了。这不行——它可能做出对你不利的决定,就该正式通知你来说话。只打个电话还拿不出证据,等于没通知,这个复议决定法院会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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