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时,基于正当程序要求应正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并听取其意见;未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复议即作出不利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口头通知无法证明且利害关系人持有异议的,视为未通知。
裁判规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可能作出对他人不利的决定时,基于正当程序要求应正式通知利害关系人参加复议并听取其意见;未采取适当方式通知其本人参加复议即作出不利决定的,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口头通知无法证明且利害关系人持有异议的,视为未通知。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三款
生活场景解读
你是房子的实际持证人,别人去复议要求撤销房产证,复议局没叫你到场,直接把证撤了。这不行——它可能做出对你不利的决定,就该正式通知你来说话。只打个电话还拿不出证据,等于没通知,这个复议决定法院会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