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80

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均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复核其事实、理由和证据;无论行政处罚程序还是行政复议程序,都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对其处罚。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新证据情况下重新作出更重处罚的,违反该原则。

裁判规则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并复核其事实、理由和证据;无论行政处罚程序还是行政复议程序,都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对其处罚。复议机关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在未取得新证据情况下重新作出更重处罚的,违反该原则。

法律依据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被罚拘留十天,觉得重了去复议。复议说事实不清发回去重作,公安在没找到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给你定了十五天。法院说这不行——不能因为你喊冤就往重里罚,这叫申辩不加罚。

同类观点

行政复议申辩禁止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