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当事人以后法以发证行为错误为由申请复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复议机关不应受理。
裁判规则
1982年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当事人以后法以发证行为错误为由申请复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复议机关不应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
-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拿2000年的复议法去要求撤销1982年发的林权证,复议局受理了。法院说不行——法律只管它施行以后的事,老林权证发的时候还没复议法呢,不能拿新法回头翻旧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