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884

《行政复议法》施行前颁发林权证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复议机关不应受理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1982年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当事人以后法以发证行为错误为由申请复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复议机关不应受理。

裁判规则

1982年各地政府根据中央政策颁发林权证的行政行为,发生在《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之前,当事人以后法以发证行为错误为由申请复议的,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复议机关不应受理。

法律依据

  •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
  •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拿2000年的复议法去要求撤销1982年发的林权证,复议局受理了。法院说不行——法律只管它施行以后的事,老林权证发的时候还没复议法呢,不能拿新法回头翻旧账。

同类观点

行政复议法不溯及既往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