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买方与境外卖方存在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经营、利润分成等特殊关系,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型号产品实际成交可比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申报方不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依法估定完税价格。
裁判规则
进口货物买方与境外卖方存在分公司与总公司、共同经营、利润分成等特殊关系,申报价格明显低于同型号产品实际成交可比价格甚至低于生产成本,申报方不能证明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的,海关可不接受申报价格,依法估定完税价格。
法律依据
- 《海关法》第五十五条
- 《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七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从境外母公司进口一批零件,申报价低得离谱,连成本都不够。海关怀疑你故意压低价格少交税。这时候轮到你举证——你得证明这个低价跟母子公司关系无关,是真市场价;证明不了,海关就按自己估的价来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