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行政案件K0933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被告为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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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依法分别或共同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按行为署名和职权确定被告,可能构成共同被告。

裁判规则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作出相应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国务院主管部门;商务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部门依法分别或共同作出相关行政行为的,按行为署名和职权确定被告,可能构成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告反倾销决定,不能告地方工商局,也不能告省政府,得告作出这个决定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比如商务部。如果商务部和关税税则委两家共同署名作出决定,那两家一起当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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