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与旧法相比,新法把忠实义务成文化、具体化为两层含义:
需要划清界限的是,忠实义务管的是"别偷、别捞、别偏";而勤勉义务(第180条第2款)管的是"别懒、别糊涂"。二者一个指向利益冲突,一个指向注意程度。另外,第180条第3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忠实勤勉义务——这就是"影子董事"规则,另文详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以"列举+兜底"方式规定了董监高不得有的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逐项拆解,这是五条"绝对红线"加一个兜底:
应当说明的是,董监高与自家关联方交易(自我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经营同类竞业业务,这三类行为在新法中是独立条文(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分别规制的,各有专门的报告、决议程序。它们同属忠实义务的范畴,归入权同样适用于此,但因程序要件较细,本簇将另立专篇深潜,本篇不再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一条是忠实义务"长出牙齿"的关键。其制度特征有三:
(一)覆盖范围广。只要违反的是第181条至第184条中的任何一类禁止行为,因该行为取得的收入一律归入公司。
(二)不以损失为前提。这是归入权与普通损害赔偿的本质区别。公司法学者朱锦清在《公司法学》中提出,忠实义务的核心是"禁止利益冲突":只要董监高所处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法律即介入调整,而不纠结于其事后是否真的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司法实践也采纳了这一思路——在上海某基层法院2024年的一起案件中,公司高管未披露自身关联关系,即便其与公司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并未吃亏,法院仍认定其归入权成立,判令该高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也就是说,"没披露"本身就足以触发归入,价格是否公正是赔偿环节的事,不影响归入。
(三)收益口径宽。"所得的收入"通常包括回扣、佣金、好处费、差价、违规交易的利润,以及董监高因该行为领取的相应报酬等。计算上以其实际取得的全部收益为基础,而非以公司损失额为限。
| 对比维度 | 第186条:归入权 | 第188条:赔偿请求权 |
|---|---|---|
| 规范基础 | 违反181—184条所得收入 | 执行职务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 |
| 是否以公司损失为前提 | 不以损失为前提 | 以实际损失为要件 |
| 功能 | 剥夺不正当利益,恢复"利益不得冲突" | 填补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 |
| 计算口径 | 行为人因违规取得的收入 | 公司实际损失额 |
| 典型情形 | 收回扣、私存账户、违规兼职取酬 | 挪用资金致公司无法清偿、泄密致订单流失 |
两者并行:一个行为可能既让董监高"赚了钱",又让公司"受了损"。公司可先主张把违规收入全部归入(第186条),若归入数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再就差额依第188条索赔。
(一)行使主体。归入权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由公司(通常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向违规董监高主张。若公司怠于追责,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第189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胜诉利益仍归公司。
(二)举证责任分配。这是实务攻防的核心:
换言之,利益是否冲突、收入是否正当的"说明书",由董监高本人来写。
本律师在温州本地办案中发现,以下三类情形容易触发忠实义务与归入权,且经营者普遍"没当回事":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