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私下赚的钱要交给公司吗?新公司法第181条忠实义务红线与归入权实务全解|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10-21 · 更新:2026-10-25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下取得的收入,公司有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主张归入——这笔钱原则上应收归公司所有。归入权不以公司实际遭受损失为前提:哪怕公司一分钱没亏,只要董监高违反第181条至第184条的禁止性规定赚到了钱,这笔收入就应当归公司。若同一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公司还可以依第一百八十八条另行要求赔偿,"吐钱"和"赔损"可以同时主张。

一、第180条第1款:忠实义务的法定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与旧法相比,新法把忠实义务成文化、具体化为两层含义:

需要划清界限的是,忠实义务管的是"别偷、别捞、别偏";而勤勉义务(第180条第2款)管的是"别懒、别糊涂"。二者一个指向利益冲突,一个指向注意程度。另外,第180条第3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同样适用忠实勤勉义务——这就是"影子董事"规则,另文详述。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第181条:忠实义务的禁止红线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以"列举+兜底"方式规定了董监高不得有的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逐项拆解,这是五条"绝对红线"加一个兜底:

  1. 侵占、挪用:把公司财物据为己有,或把公司资金挪作他用;
  2. 私存账户:把公司资金存入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公私不分"本身即违法;
  3. 受贿与非法收入: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获取其他非法收入;
  4. 佣金归己:供应商、客户给的回扣、佣金进了自己腰包,而不是归入公司;
  5. 擅自披露秘密:未经授权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6. 兜底条款:其他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应当说明的是,董监高与自家关联方交易(自我交易)、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经营同类竞业业务,这三类行为在新法中是独立条文(第182条、第183条、第184条)分别规制的,各有专门的报告、决议程序。它们同属忠实义务的范畴,归入权同样适用于此,但因程序要件较细,本簇将另立专篇深潜,本篇不再展开。

三、第186条:归入权——私下所得,原则上归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这一条是忠实义务"长出牙齿"的关键。其制度特征有三:

(一)覆盖范围广。只要违反的是第181条至第184条中的任何一类禁止行为,因该行为取得的收入一律归入公司。

(二)不以损失为前提。这是归入权与普通损害赔偿的本质区别。公司法学者朱锦清在《公司法学》中提出,忠实义务的核心是"禁止利益冲突":只要董监高所处的地位使其个人利益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法律即介入调整,而不纠结于其事后是否真的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司法实践也采纳了这一思路——在上海某基层法院2024年的一起案件中,公司高管未披露自身关联关系,即便其与公司的交易价格公允、公司并未吃亏,法院仍认定其归入权成立,判令该高管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也就是说,"没披露"本身就足以触发归入,价格是否公正是赔偿环节的事,不影响归入。

(三)收益口径宽。"所得的收入"通常包括回扣、佣金、好处费、差价、违规交易的利润,以及董监高因该行为领取的相应报酬等。计算上以其实际取得的全部收益为基础,而非以公司损失额为限。

四、归入权(第186条)与赔偿请求权(第188条)的并行关系

对比维度第186条:归入权第188条:赔偿请求权
规范基础违反181—184条所得收入执行职务违法、违章给公司造成损失
是否以公司损失为前提不以损失为前提以实际损失为要件
功能剥夺不正当利益,恢复"利益不得冲突"填补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
计算口径行为人因违规取得的收入公司实际损失额
典型情形收回扣、私存账户、违规兼职取酬挪用资金致公司无法清偿、泄密致订单流失

两者并行:一个行为可能既让董监高"赚了钱",又让公司"受了损"。公司可先主张把违规收入全部归入(第186条),若归入数额仍不足以弥补损失,再就差额依第188条索赔。

五、归入权怎么行使:主体、程序与举证责任

(一)行使主体。归入权在法律上属于公司,由公司(通常通过董事会、监事会)向违规董监高主张。若公司怠于追责,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第189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代位起诉,胜诉利益仍归公司。

(二)举证责任分配。这是实务攻防的核心:

换言之,利益是否冲突、收入是否正当的"说明书",由董监高本人来写。

六、温州民营企业的三个高频踩坑场景

本律师在温州本地办案中发现,以下三类情形容易触发忠实义务与归入权,且经营者普遍"没当回事":

七、实操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董事自己在外私下接活赚的钱,公司能要走吗?

要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与公司业务存在冲突。若该收入源于其董监高身份、职权或公司的商业机会、资源,原则上属于归入权范围;若纯属其与职务完全无关的个人合法所得,则不在此列。

Q2:公司根本没受损失,只是董事自己多赚了,公司也能要吗?

能。归入权不以公司损失为前提。这是它与普通赔偿的不同——法律要的是"你不该拿的,吐出来",而不只问"公司亏了多少"。

Q3:交易价格很公道、公司也没吃亏,只是董事没披露自己的关联关系,钱也要退吗?

要。司法实践倾向认为,未披露关联关系本身即违反忠实义务的报告要求,即便价格公允、公司未受损,该董事由此取得的收入仍应归入公司。价格是否公允,影响的是要不要另行赔偿,不影响归入成立。

Q4:董事拿的回扣、佣金,"所得收入"到底怎么算?工资分红算不算?

一般以其因违规行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益为基础,包括回扣、佣金、好处费、违规交易利润等;其因此领取的相应报酬也可能被纳入。具体金额需结合银行流水、合同与账册逐笔核算。

Q5:公司迟迟不追责,小股东能自己起诉把钱要回公司吗?

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若其拒绝或三十日内不起诉,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胜诉所得归公司,而非归起诉股东个人。
专题专栏: 公司法 · 金融纠纷 · 行政法 · 征收拆迁 · 企业拆迁 · 税务争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合伙纠纷 · 商业秘密 · 强制执行 · 综合与其他 · 查看全部专题 →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六条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 返回本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