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直接经手资金、担保与关联交易,一旦越界,民事赔偿之外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且常与合规瑕疵交织。
①职务侵占: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②挪用资金: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超过期限或数额较大;
③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上市公司董监高违背忠实义务,损害公司利益;
④风险触发点:公私账混同、无真实交易的资金往来、违规担保与关联输送、财务造假。
《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第272条(挪用资金罪)、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法》:董监高忠实与勤勉义务;
《刑法》第31条:单位犯罪与直接责任人员。
①严格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杜绝公私账混同;
②资金往来须有真实业务背景与完整审批凭证;
③关联交易履行披露与回避程序,杜绝利益输送;
④对已出现的问题及时法律介入,固定有利证据、争取自首退赔等法定情节。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