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小区电梯、外墙、道闸等共有部分打广告、做经营产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不是物业的小金库;物业只是代管,负有公示、分配义务。
你每天进出单元楼,电梯里那块屏幕反复播放着培训、装修、理财的广告;小区门口道闸上也挂着横幅。这些广告一年能收不少钱,最后进了谁的口袋?不少温州小区的业主直到问起才发现:物业已经收了好几年,却从没公示过一笔账。本律师在实务中常被问到:这钱到底算谁的?本篇结合民法典规则讲清楚。
一、规则依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利用的对象是业主的共有部分:电梯间、楼道、外墙、大堂、道闸、公共场地、楼顶等;
- 收入主体不影响归属:不管是开发商、物业公司还是其他管理人拉来的广告、停车、场地租赁等经营收入;
- 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物业可扣除实际支出的合理成本,但剩余部分不归物业。
二、什么是业主共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 部分 | 范围举例 | 权利归属 |
| 专有部分 | 业主户内空间、自家阳台等 | 业主单独所有 |
| 共有部分 | 电梯、楼道、外墙、大堂、道闸、公共绿地、楼顶、共用设施 | 全体业主共有、共同管理 |
三、收益怎么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 先看有没有约定:业主大会、管理规约或前期物业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分;
-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房子面积大的业主对应共有份额也大。
四、谁有权决定怎么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面积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这意味着:引进电梯广告、外包停车等经营活动本身就要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无权单方招租。
五、物业的角色边界
- 代收代管,不享有所有权:公共收益属业主共有资金,物业只是代为收取、管理;
- 负有公示义务: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应当向业主公开,接受业主查询;
- 只能扣除合理成本:不能把广告公司给的全部费用当作物业公司收入;
-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需经业主决定:物业无权擅自决定装多少广告屏、打多大广告牌。
六、常见误区
- 误区一:"电梯广告是物业招来的,钱归物业。"错。扣除合理成本后归全体业主共有;
- 误区二:"我没交物业费,就分不到公共收益。"不准确。公共收益基于业主共有权产生,与物业费交纳是两层关系;
- 误区三:"公共收益太少,公示不公示无所谓。"错。金额大小不影响业主知情权和共有权;
- 误区四:"物业可以用公共收益直接抵扣亏损。"不可以。使用、分配须经业主共同决定。
七、实用建议
- 主动要求公示公共收益账:每年至少要求物业公开一次电梯广告、停车、场地租赁等收入与成本明细;
- 推动业主共同决定分配方案:通过业委会或业主大会,把收益用途写进管理规约;
- 保留证据:广告照片、催问记录、物业回复、合同线索都留存;
- 物业拒不公示及时投诉起诉:先向物业主管部门反映,必要时提起共有权纠纷诉讼。
八、资料来源与时效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二百七十三、二百七十八、二百八十二、二百八十三条(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现行有效,见 北大法宝·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三条;
- 业主投诉、公示的具体主管部门与办理流程,以温州当地物业主管部门现行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