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启动后以拆违/拆危名义强拆,是否滥用职权?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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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通常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正当程序,强拆行为会被依法确认违法,且不免除行政机关的补偿或赔偿责任。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若又通过危房鉴定或违法建筑查处程序实施强拆,真实目的往往在于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加快进度,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即使房屋确属危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鉴定、通知、催告等法定程序的,强拆仍属违法。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

法院重点否定“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却转用危房或违建程序强拆,真实目的在于规避补偿、加快进度,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正当程序,确认违法。即使房屋确属危房,未依法履行程序的强拆仍违法。相关裁判体现上述取向,如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九江中院 (2022)赣04行终67号、浙江高院 (2023)浙行终449号。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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