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通常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正当程序,强拆行为会被依法确认违法,且不免除行政机关的补偿或赔偿责任。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后,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若又通过危房鉴定或违法建筑查处程序实施强拆,真实目的往往在于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加快进度,管理手段与立法目的相悖。即使房屋确属危房,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鉴定、通知、催告等法定程序的,强拆仍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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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拆除、补偿,应依征收法律关系处理,由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手段须与管理目的相一致;以危房鉴定、违建查处规避法定征收补偿程序,目的不纯。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房解危须履行鉴定、通知、限期治理、催告等法定程序,不得迳行强拆。
-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须依法履行限期拆除、催告、公告等程序。
三、司法实践
法院重点否定“以拆违促拆迁”“以拆危促拆迁”。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本应由征收法律关系调整,却转用危房或违建程序强拆,真实目的在于规避补偿、加快进度,构成滥用职权或违反正当程序,确认违法。即使房屋确属危房,未依法履行程序的强拆仍违法。相关裁判体现上述取向,如最高人民法院 (2019)最高法行申11659号、九江中院 (2022)赣04行终67号、浙江高院 (2023)浙行终449号。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识别程序转换信号:征收启动后新出现的危房鉴定、违建责令拆除,核查是否与征收决定时间重叠、是否意在替代补偿。
- 固定滥用职权证据:收集征收决定公告、危房鉴定文书与强拆通知,证明“先征收后拆危/拆违”的时间线与目的。
- 提起确认违法之诉:以实施机关为被告,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一并主张赔偿。
- 警惕补偿替代:确认违法后及时主张赔偿不低于补偿,避免被“以拆代补”削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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