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没达标,投资人的钱能要回来吗?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股权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 发布:2026-10-10 | 更新:2026-10-10
一、结论
对赌(估值调整)条款原则上有效: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约定的回购条款,通常有效并可通过诉讼主张;与目标公司本身约定的回购,须符合公司法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要求,未依法履行程序的,法院可能不予支持。能否拿回取决于协议安排与实际履行条件。
二、法律依据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关于"对赌协议"的规定: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对赌协议,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投资方请求其按照约定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对赌协议,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投资方应当举证证明目标公司已完成减资程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三、典型情形
- 投资人与创始股东签增资协议,约定业绩未达标时由创始股东按约定价格回购股权——这类"与股东对赌"通常被认定有效。
- 投资人与目标公司约定"未达标由公司回购投资人股权",公司未走减资程序即直接回购,起诉后法院可能以违反资本维持原则为由不予支持。
- 目标公司愿意回购但已资不抵债,无法完成减资与债权人清偿,投资人只能转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张回购责任。
- 回购条款未写清触发条件、回购价格计算方式或履行期限,发生争议时需结合协议整体内容解释。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融资方签署对赌条款前应评估业绩承诺的可实现性,回购义务尽量约定在股东层面,并设置合理的回购上限与触发条件;投资方应注意"与公司对赌"的实现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签约时就设计好履行路径与担保安排,避免胜诉后难以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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