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征收补偿协议,还能反悔吗?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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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则

(二)司法实践倾向

补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已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协议又有合同属性,平等协商、诚实信用原则同样适用。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随意变更或解除已生效协议,被征收人也不能因觉得“亏了”就否定已签协议效力,除非有法定可撤销、无效事由。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最高人民法院 (2016)最高法行再80号):征收补偿是征收行为的法定对价,行政机关未依法补偿即收回土地、拆除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请求确认违法并要求补偿;补偿标准应足以弥补被征收人因征收造成的实际损失,不能以“政策调整”“历史遗留”为由回避补偿义务。签订补偿协议是落实“先补偿”的重要形式,但未签协议不等于政府可免除补偿责任,达不成协议仍须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三)实务操作要点

第一,签前想清楚:协议一经依法签订即具约束力,不要心存“先签再说”;第二,留存协商过程:对承诺的补偿条件、政府口头承诺,尽量落实到书面或录音留证;第三,警惕空白协议:不要在补偿金额、安置房面积等关键项未填写的协议上签字;第四,发现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及时固定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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