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的租房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2条规定,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临时安置费的计算方式通常有两种:
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补偿协议应明确约定过渡期(如24个月、36个月)和安置房交付时间。
支付方式:通常按月或按季度支付,部分项目一次性支付整个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通常一次性支付若干个月临时安置费(如3-6个月),作为搬迁后的短期安置补偿。
选择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但周转用房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面积的部分,应按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周转用房的租金、物业费等由征收方承担。
法院在临时安置费纠纷中重点审查:临时安置费标准是否按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支付期限是否从搬迁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征收方不得擅自缩短支付期限;选择周转用房的,面积不足部分是否支付了临时安置费;逾期交房的是否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明确:临时安置费是法定补偿项目,征收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或降低标准;过渡期超过约定期限的,应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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