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评估价明显偏低,被征收人怎么依法维权?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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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拆迁补偿纠纷怎么办?》(全 4 题)
一、结论
评估结果直接决定补偿数额。对评估价明显偏低,被征收人不必被动接受,可先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仍有异议再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若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评估时点错误、方法不当或漏评装修附属物,都可成为推翻低评估的理由。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各地评估细则与期限以最新规定为准,具体异议策略须经执业律师研判。
二、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评估方法(市场比较法、收益法等)、实地查勘、复核与鉴定程序作出系统规定。
- 评估时点规则: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以此时点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准。
三、情形与分析
- 评估机构选定: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未经合法程序选定的,结果可质疑。
- 评估时点:必须锁定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不得用多年前的旧标准压低补偿。
- 评估方法:有交易实例的应优先采用市场比较法;仅用成本法忽视区位价值,常导致偏低。
- 漏评项目:装修、附属物、院落、设备搬迁、停产停业损失等是否计入,是被忽视的高频争议点。
四、给被征收人的实操建议
- 收到评估报告后立即核对其作出的日期与送达日期,在法定期限内(通常为收到之日起10日内)申请复核。
- 对照周边类似房屋近期成交价,整理估价偏低的具体依据,作为复核、鉴定的材料。
- 要求评估机构实地查勘并签字确认,防止“未进门就出报告”。
- 评估异议专业性高,复核鉴定材料如何组织、评估时点与方法如何质证,建议委托执业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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