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股权让与担保(以转让股权形式为债务提供担保)约定原则上有效;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清算实现权利,不能直接当然取得股权。未完成清算程序而直接主张股权归其所有的,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二、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为股权让与担保提供了规范基础。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71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清偿债务后财产归债务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财产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公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请求对该财产加以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不能请求直接确认财产归其所有。
三、典型情形
- 公司急着借钱,双方签协议把大股东股权过户到债权人名下“作押”,约定还钱后再转回来。
- 借款到期还不上,债权人直接主张“股权已经登记在我名下,就是我的了”,拒绝算账。
- 债务其实已经部分清偿,但双方一直没做结算和多退少补。
- 公司另有其他股东和债权人,让与担保股权若直接归债权人,会影响其他人的利益。
四、风险防范建议
本律师建议:第一,设立让与担保时书面写清“担保目的、清偿后回转、不履行时折价/拍卖/变卖受偿”的清算安排,避免被认定为流质或权属约定不明;第二,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债权人也要克制,不要在未清算前直接处分公司资产、变更法定代表人或排挤其他股东;第三,债务人一方要保留还款流水,一旦债权人直接主张股权归己,可主张其负清算义务、就超出债权部分返还;第四,涉及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最好同步取得其他股东知情同意。让与担保的核心是“担保”而非“买卖”,清算多退少补是绕不开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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