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违法强拆能赔的不只是房子本身——房屋价值、室内物品、装修、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利息等直接损失都在范围内,而且按「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房屋价值参照判决时点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计算,不按征收时点的旧标准。举证上分两层:被拆的一方要对损失范围拿出初步证据(照片、录像、清单、发票),但如果强拆时行政机关没有清点造册、导致物品情况无法查清,举证责任就转移由行政机关承担,法院可结合生活经验和在案证据酌定屋内物品损失。
先回答「能赔哪些」。违法强拆在法律上属于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法定的。赔偿清单通常包括:被拆房屋本身的价值;房屋装修、附属设施;室内家具家电、生活用品等物品损失;因搬迁产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迟延赔偿期间的利息。一个关键原则是「赔偿不低于补偿」:如果走的是合法征收程序,你本来能拿到多少补偿,违法强拆之后的赔偿就不能比那个数低,房屋价值还要按判决时点的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来算——这些年房价上涨的部分,不能让被拆的人自己吃。
再回答「怎么举证」。举证不是把包袱全压在被拆的人身上。规则是:被拆方对「有什么损失、大概多少」负初步举证责任,提供照片、录像、财产清单、购买凭证即可;但强拆是行政机关组织实施的,它在拆之前有义务对房屋和屋内物品清点登记、妥善处置。它没清点、没造册、没保全,导致东西到底有什么、值多少查不清的,查不清的后果由行政机关承担,法院会根据你的主张和在案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酌定支持合理的物品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修正)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明确,下列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存款利息、贷款利息、现金利息;机动车停运期间的营运损失;通过行政补偿程序依法应当获得的奖励、补贴等;对财产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落到强拆场景:房屋价值、装修、屋内物品、搬迁与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开支、以及应得未得的补偿奖励,都可以主张。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十九条,合法征收中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违法强拆的赔偿不能比合法征收的补偿更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许水云案确立:违法强拆使权利人长期无法获得补偿,仍按征收时点价格计算明显不能填补损失的,应按判决时点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赔偿。一句话:补偿是底线,赔偿要在补偿的基础上把时间差损失补回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法释〔2022〕10号第十一条把规则细化: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四十七条还规定: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同样可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起诉。第三十九条规定,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财产权之日起计算。实务中最顺手的路径,是在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法院在确认违法的同时一并判赔。
法院在违法强拆赔偿案件中的通行口径是:第一,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的顺序很关键,赔偿请求依附于违法性确认;第二,行政机关强拆时未对屋内物品拍照录像、未清点造册、未搬离保存,导致被拆方无法举证的,认定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一方,它举不出「东西没那么多」的反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三,屋内物品损失,法院区分「生产生活必需品」和「贵重物品、现金」两类处理——必需品按主张和生活经验合理支持,金货、现金这类高价值主张要求有较强证据支撑,不会单凭一张清单就照单全收;第四,律师费这类支出不属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一般不列入赔偿;第五,利息按作出生效赔偿判决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第六,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迟延补偿导致房价大幅上涨的,评估时点向「能填补实际损失」的时点调整。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 最高人民法院 (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许水云案,公报案例) | 未作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强拆,行为违法;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按判决时点周边同类房屋市场价值确定,坚持全面赔偿原则。 |
| 最高人民法院 (2023)最高法行赔申366号 | 区政府强拆时未对屋内物品拍摄照片和视频、未清点造册、未搬离保存,导致权利人无法举证的,由区政府承担举证责任;屋内物品损失无法鉴定的,法院结合主张和在案证据酌定;律师费不属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
| 最高人民法院 (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 | 评估时点不机械适用「征收决定公告日」;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迟延补偿致权利人长期未获补偿、房价大幅波动的,以能填补实际损失的时点(决定作出日)为准确定补偿。 |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答:除房屋价值外,还可主张装修与附属设施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经营性房屋可主张停产停业损失,迟延赔偿期间的利息也可一并主张。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0号)第二十九条。
答:不是。强拆时行政机关未清点造册、未保全物品,导致你无法举证的,举证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法院会结合你的主张、在案证据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生产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依据是《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与法释〔2022〕10号第十一条。
答:贵重物品、现金损失不属于「生活必需」范畴,法院不单凭一纸清单照单全收,而是结合取款记录、购买凭证、报警记录等案件相关证据综合认定;所以强拆前对贵重财物拍照录像、留存凭证,就是在给将来的赔偿打底。
答:因行政机关违法强拆、迟延补偿导致长期未获补偿、房价明显上涨的,按判决时点周边同类房屋的市场价值确定,不按征收时点或强拆时点的旧标准。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许水云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与 (2018)最高法行再202号确立的裁判规则。
答:可以在提起确认强拆违法之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确认违法的同时一并判赔;也可以先确认违法,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对答复不满意或逾期不赔的,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依据是《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注意两年的赔偿请求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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