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拆迁有补偿吗?补偿归谁?

领域:行政法(含土地房屋征收)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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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公房承租人遇到征收,有补偿安置权益,但房屋价值这一块的补偿归房屋产权人(国家或单位),承租人本人分不到房屋价值补偿款。承租人能拿到的是按地方规定落实的安置资格: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先按房改政策买下公房产权,买下后以被征收人身份取得完整补偿;不符合或不愿买的,由征收部门另行提供公房供继续承租,并可取得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助。一句话——房子的钱归产权人,住的保障归承租人。

一、结论

直接回答:有补偿,但补偿不归承租人个人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人」,而现行法规把被征收人定义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公房的产权要么属于国家(直管公房,由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要么属于单位(单位自管公房),承租人交的是远低于市场的租金,享有的是承租使用权,不是产权。所以在征收这条法律关系里,房屋价值补偿——这是整笔补偿款里最大的一块——是付给产权人的,承租人不是这笔钱的收款主体。

但这不意味着承租人「被搬走就算了」。从温州现行口径看,承租人有两条实打实的路:第一,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先按房改政策买下承租的公房,产权到手后,征收时就以被征收人身份拿包括房屋价值在内的全额补偿;第二,不符合房改条件、或者不愿买的,征收部门要另行落实居住保障——直管公房由政府另行提供住宅供承租人继续承租,单位自管公房则对产权单位做产权调换、调换来的房子仍由原承租人承租。与此同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这类与搬迁行为直接相关的费用,是发给实际搬迁、实际在外过渡的承租人的。

所以「补偿归谁」要切开看: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安置资格和搬迁、临时安置补助归承租人;能不能把房屋价值也变成自己的,关键看是否符合房改购房政策、以及有没有在征收冻结前把手续办完。

二、法律规则

(一)补偿对象法定是房屋所有权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第二条明确: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三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两条合起来看得很清楚:法定补偿的第一受益人是产权人,补偿清单也是围绕产权展开的。

(二)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跟着「实际使用人」走

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落到公房场景,实际搬的是承租人、在外租房过渡的也是承租人,这部分费用的实际承担对象就是承租人。如果承租人租着公房开小店面、实际用于经营的,符合条件的还可主张停产停业损失方面的相应权益(同条例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制定)。

(三)地方层面对公房承租人有专门安置安排

温州执行的《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201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对公房承租人作了专门规定: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征收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的承租人未按照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公房管理部门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向原房屋承租人另行提供承租房屋;政府依照前述规定对承租人提供承租房屋后,承租人应当腾退原承租房屋,拒不腾退的,政府可以作出腾退决定,承租人应当在腾退决定确定的期限内自行腾退。浙江省层面的《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确立了同一思路:公房承租人通过「房改购房后按被征收人补偿」或「继续承租安置」两条路落实居住保障(省条例具体条文条号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四)租赁关系随征收终止,不是「买卖不破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条俗称「买卖不破租赁」,管的是房屋买卖、产权流转的场景。而征收是为公共利益把房屋收归国有并拆除,房屋本身将不复存在,租赁关系随征收终止,承租人不能援引「买卖不破租赁」要求继续租在被拆的房子里。承租人的保障通道是上面说的地方安置规则,而不是租赁合同本身——这一点承租人要有清醒预期,拿老租赁协议去对抗征收腾退,方向上就偏了。

三、司法实践倾向

(一)裁判倾向

法院在这类争议中的一般口径是:第一,公房承租人不是590号令意义上的「被征收人」,直接主张分割房屋价值补偿款的请求,原则上不获支持;第二,承租人作为征收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对与其直接相关的安置安排、腾退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法院认可其原告资格;第三,征收部门既不对产权人落实补偿、也不对承租人落实安置,径行要求腾退的,程序上站不住。浙江各级法院处理公房承租争议时,普遍先看两点: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购房条件、征收部门是否已按地方办法提供了替代安置住房。符合条件却被漏安、应提供周转房或承租房却没提供的,容易被认定为补偿安置不到位;反过来,政府已经按办法提供了承租安置房、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的,政府作出的腾退决定通常得到维持。

(二)类案参考

公开渠道可核的公房承租人类案不多,此处不指具体案号,仅归纳常见裁判规则:

情形裁判规则要点
征收部门未区分直管公房与单位自管公房、未告知房改购房权利,直接按货币补偿与产权人结清并要求承租人腾退法院通常认为补偿安置程序存在瑕疵,承租人主张重新落实安置的,有获支持空间
承租人已按房改政策购房、持有购房凭证或产权证明,再主张按被征收人标准取得房屋价值补偿一般获得支持,身份已从承租人转为产权人
政府已按地方办法提供同地段或就近承租住宅,承租人拒不腾退,政府作出腾退决定腾退决定通常得到维持,承租人再诉「补偿归谁」已无实际意义

四、实务操作要点

  1. 先确认自己承租的是哪一类公房:找公房管理部门(房管所)或产权单位核实是直管公房还是单位自管公房,把公房租赁证、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全部留存好,这是主张承租人身份的基础材料。
  2. 第一时间核实房改购房资格:向公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书面咨询是否符合房改购房政策、能否在征收冻结前完成购房手续,符合条件的尽早办理,购房完成后身份就从承租人转为被征收人,补偿结构完全不同。
  3. 征收公告后主动对接征收部门:书面确认安置方案是「另行提供承租房」还是「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以及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发给谁、按什么标准发、什么时候发,沟通尽量留痕。
  4. 与产权单位谈清租赁关系:征收时租赁关系通常要解除,腾退时间、租赁押金与已付租金结算、装修归属等书面约定清楚,避免和产权单位之间留下扯不清的账。
  5. 对安置安排不服的走法定救济:收到腾退决定或补偿安置通知后,认为自己应享的安置资格、补助没有落实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不要只靠反复协商拖过救济期限。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我住的是单位分的老房子,房租交给单位,这次征收能分多少补偿款?

单位自管公房的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单位,承租人原则上拿不到房屋价值补偿款;但承租人未购房也未与单位达成解除协议的,政府会对单位做产权调换,调换来的房子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同时可取得搬迁、临时安置补助。依据是《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公房承租人能不能自己「买下」这套公房,然后按私房标准拿补偿?

符合现行房改政策的承租人,可以按房改政策购买承租的公房;购买完成后,征收时即按被征收人对待,可以主张包括房屋价值在内的完整补偿。能否购房、按什么价格购,以公房管理部门或产权单位的房改审核口径为准,宜在征收公告后尽早书面咨询。

征收部门直接让我们公房住户搬走,说房子是国家的、和我们没关系,这样合法吗?

不可以。公房承租人依法享有安置资格,政府不能只按产权人结清就要求承租人腾退,应先按地方办法落实继续承租的安置住房,再谈腾退。依据是《温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六条。

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补偿安置做法有什么不一样?

直管公房(房管部门管理)的承租人未购房也未达成解除协议的,由政府另行提供住宅供其继续承租;单位自管公房的承租人未购房也未达成解除协议的,政府对产权单位做产权调换,调换后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两者都是「保居住」,只是安置房从哪儿来不一样。

承租人对腾退决定不服,告谁?告什么?

对政府作出的腾退决定、或者未依法落实安置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审查该安置腾退安排的合法性。具体起诉期限以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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