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不是"公告即拆",而是批前→报批→批后三阶段共 14 步法定程序。任一步骤的程序瑕疵,都可能成为后续复议、诉讼的败诉点。县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必须守住"先补偿、后搬迁"等红线。
| 步骤 | 内容 | 要点 |
|---|---|---|
| 1 征收范围确定 |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禁止违反规划征收 |
| 2 现状调查 | 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青苗、房屋 | 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实施条例第26条) |
| 3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 编制评估报告 | 须有被征地农民参与;风险高应暂缓 |
| 4 征收预公告 | 在乡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公告 | 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期内抢栽抢建不予补偿 |
| 5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拟定并公告 | 不少于30日;听取意见 |
| 6 听证 | 多数成员认为方案不符的,组织听证 | 笔录是修改方案重要依据 |
| 7 补偿登记 | 被征收人持权属材料办理 | 与现状调查结果核对 |
| 8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与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 | 个别难达成的,申请时如实说明 |
| 步骤 | 内容 | 时限/要点 |
|---|---|---|
| 9 征收土地公告 | 收到批准文件后公告 | 15个工作日内;载明批准机关、文号、范围、救济途径 |
| 10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同步或另行公告 | 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办理期限 |
| 11 落实补偿安置 | 足额支付各项费用、落实社保 | 先补偿、后搬迁(第48条);专款专用 |
| 12 补偿安置决定 | 未达成协议的,作出决定并依法送达 | 可复议、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
| 13 责令交出土地 | 已补偿仍拒不腾地的 | 县级以上政府责令交出(实施条例第62条) |
| 14 申请法院执行 | 不复议不诉讼仍不履行的 | 政府不得自行强拆,见责令交地执行实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