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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评估机构选定与价值评估(政府方实务)

评估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争议的核心。政府方最容易踩的坑是干预评估机构选定、评估时点认定错误、初评不公示、堵死被征收人异议通道。规则来自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温州另有细化。

一、评估机构怎么定(独立选定是底线)

  • 590号令第20条: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 评估办法第4-7条:协商不成→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具体省定);评估机构不得以迎合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承揽业务。
  • 同一项目原则一家;范围大可多家,须确定牵头单位统一标准。
  • 温州细化(第25条):征收决定公告后10日内不能协商→投票或摇号/抽签;候选≥3家(不足补足);投票须过半数被征收人参加、过半数票;公证全程公证(时间/身份/过程/结果)。
政府方红线:越权指定、内定评估机构、以"低价"为导向选机构,均属违法且是败诉高发点。

二、评估时点刚性(公告之日)

  • 评估时点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评估办法第11条);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时点一致。
  • 被征收房屋价值 = 正常交易下公平交易金额,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影响。
  • 时点刚性:被征收人主张"公告后房价上涨应重估"一般难获支持,除非决定久拖未实施致明显不公。
  • 与集体线区别:集体线评估时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并公布之日,不是征收决定公告日——两条线别混。

三、评估对象与实地查勘

  • 已登记房屋:性质/用途/面积以权属证书和登记簿记载为准;不一致以登记簿为准(有证据证明登记簿错误除外)。
  • 未经登记建筑:按市县政府认定、处理结果评估。
  • 实地查勘(第12条):注册估价师实地查勘+拍摄影像+记录;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估价师三方签字盖章;被征收人拒签→由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报告中说明。

四、初评公示与报告交付

  •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公示→估价师现场解释→公示期满出具整体+分户评估报告→征收部门转交被征收人。
  • 报告由两名以上注册估价师签字+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 温州细化(第26条):分户初步结果公示≥10日 + 估价师现场说明,有误修正;公示期满提供整体+分户报告并转交。
  • 装饰装修、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

五、异议救济链(复核→鉴定双10日)

步骤期限对象
①对评估有疑问—原机构解释说明
②书面复核申请收到报告10日内原评估机构
③机构复核收到申请10日内原机构(改变则重出报告)
④申请专家鉴定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
⑤鉴定(专家组≥3人单数)收到申请10日内专家委员会
⑥对补偿仍有异议—按590号令第26条(补偿决定→复议/诉讼)
费用:评估、鉴定费由委托人承担;鉴定改变原结果的,鉴定费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费由原机构承担。

六、政府方红线

  • 干预评估机构独立选定、越权指定或内定机构。
  • 以"低价""配合"为导向选聘评估机构。
  • 评估时点认定错误(误用签约日、评估日而非公告日)。
  • 初评不公示、不让被征收人现场说明、以印章代替估价师签字。
  • 堵死复核/鉴定异议通道,或不承担鉴定改变结果后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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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政府方实务问答)

评估机构政府能指定吗?
不能。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通过多数决定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590号令第20条)。温州还要求候选≥3家、全程公证(温州办法第25条)。
公告后房价上涨,被征收人能要求重新评估吗?
一般不能。评估时点刚性为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除非征收决定久拖未实施导致明显不公,否则"房价上涨应重估"难获支持。
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收到分户报告10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异议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即"复核→鉴定"双10日通道(评估办法第19-25条)。
评估、鉴定费用谁出?
由委托人(征收部门)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由原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费也由原机构承担(评估办法第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