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及事实审查K0332

被告针对原告新证据补充证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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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新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可能知晓、不调查无法判断真伪的,经法院准许可以调查补充证据,所补证据仅用于反驳该新证据。若反驳理由所针对事实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知晓并应审查的,只能补充当时已经存在的证据,不得重新调查取证。

裁判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新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不可能知晓、不调查无法判断真伪的,经法院准许可以调查补充证据,所补证据仅用于反驳该新证据。若反驳理由所针对事实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已知晓并应审查的,只能补充当时已经存在的证据,不得重新调查取证。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在法庭上突然甩出来一个行政机关当初根本不可能知道的新证据,法院可以允许它去调查一下来反驳你。但要是那个事实它当初就该查而没查,那它只能把当时已经收好的材料翻出来,不能现在再去重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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