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准许被告补充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在行政程序中未能收集,诉讼中才提交事后取得的证据;被告告知的拟处罚事实和依据与最终处罚不同;原告或第三人为驳倒被告而在事后收集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合法性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异议。
裁判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诉讼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准许被告补充证据:原告因客观原因在行政程序中未能收集,诉讼中才提交事后取得的证据;被告告知的拟处罚事实和依据与最终处罚不同;原告或第三人为驳倒被告而在事后收集的证据;原告或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合法性提出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异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生活场景解读
有些事你在行政程序里压根没提,到了法庭才突然冒出来,法院得给行政机关一个补证据的机会。比如你当初客观上拿不到、现在才找到的东西;它当初告诉你要罚的事和最后罚的不一样;或者你事后专门收集来打它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