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作出行政行为时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补充的证据必须与反驳理由有关联,无关联的不予采纳;经听证或复议程序中已记录的反驳理由,不得据此要求补充证据。
裁判规则
被告经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作出行政行为时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被告补充的证据必须与反驳理由有关联,无关联的不予采纳;经听证或复议程序中已记录的反驳理由,不得据此要求补充证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生活场景解读
行政机关手里其实有证据,但因为天灾人祸交不上来,或者你在法庭上提出了行政阶段根本没提过的反驳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它补证据。但补的东西必须跟你新提的事有关,没关系的不交白交。你听证时已经说过的理由,不能再拿这个让它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