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及事实审查K0342

提供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应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或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翻译准确性以对方有无异议为标准;国名、法院名称等关键翻译有误的除外。

裁判规则

当事人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外国语视听资料,应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或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翻译人员签名。翻译准确性以对方有无异议为标准;国名、法院名称等关键翻译有误的除外。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生活场景解读

你拿了一堆英文材料来打官司,得附上中文翻译件,找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签字。对方对你的翻译没意见,法院就当你翻得对。但要是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这种关键词都翻错,那就不行。

同类观点

外文证据中文译本翻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