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及事实审查K0344

法院调取证据的职权范围与裁量

← 返回裁判观点库检索 行政法专题

法院有权调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证据,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但法院并非必须调取此类证据,应权衡中立性和必要性;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或应提供原件原物而无法提供的,可申请法院调取。

裁判规则

法院有权调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事实的证据,以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证据。但法院并非必须调取此类证据,应权衡中立性和必要性;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或应提供原件原物而无法提供的,可申请法院调取。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生活场景解读

涉及公家利益、别人合法权益的事,法院可以主动去调证据,但不是非调不可,得掂量自己是不是还中立。你自己有线索但实在拿不到,可以申请法院去调;该拿原件拿不出原件的,也可以申请。

同类观点

调取证据司法裁量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