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补充的证据,虽可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但属于原行为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仅可间接用于否定复议中提出的新反驳理由或新证据。
裁判规则
被告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经复议机关同意收集补充的证据,虽可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但属于原行为作出后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仅可间接用于否定复议中提出的新反驳理由或新证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项
生活场景解读
你不服处罚去复议,复议机关觉得原处罚证据不够,让原机关补了点材料,最后维持了。到了法院,这些复议阶段补的材料不能用来证明原来那个处罚决定是对的,最多只能用来反驳你复议时新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