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及事实审查K0366

复议程序中未提交证据的效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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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原告或第三人在复议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用于否定该新理由的证据,可作为间接证明原行为合法的证据。

裁判规则

作出原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认定原行为合法的依据。但原告或第三人在复议中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未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被告在诉讼中提交用于否定该新理由的证据,可作为间接证明原行为合法的证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生活场景解读

行政机关在复议阶段就藏着不交的证据,到了法庭突然掏出来,法院不能拿它来证明原行为合法。但要是你在复议时新提了一个以前没提过的反驳理由,它为了反驳你这个新理由而交的证据,可以间接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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