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2024-12-3-013-004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3)皖1302行初191号 / 一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政府信息,因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保护,原则上不予公开。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为由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案件时,应当对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公开行为是否具有明确的证据和依据、是否履行书面征求第三人意见的法定义务、是否对相关信息进行区分处理、是否对信息不予公开将造成公共利益重大影响作出认定等方面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