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实质是要对信息所指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
2024-12-3-013-001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4.01.12 / (2023)川行终423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1.公民申请政府信息更正的信息事项应当与其自身相关,主要指可直接识别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等特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相关信息。公民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中并不包含或并不能直接识别出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特定化的个人自身信息的,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与其个人自身相关政府信息更正的范畴。 2.公民以申请政府信息更正为名,实质是要对信息所指涉行政行为的主要事实与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不属于政府信息更正范畴,其应通过合法性审查的法定救济渠道主张权利。此时政府信息制作机关作出答复认为其制作的信息正确的,该答复并未对申请人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影响,公民起诉该答复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驳回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