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作为确定标底依据之一的《土地估价报告》属于过程性信息
2025-12-3-013-002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7 / (2023)沪03行终638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5.06.23 / 修改日期:2025.06.24
裁判要旨
过程性信息公开应当平衡好保护公众知情权和保护行政机关内部充分交流的关系。过程性信息不因行政行为的作出而改变“过程性”的属性,亦不因行政行为的作出而必然应当公开。结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流程以及出让底价评估的定义分析,《土地估价报告》系为出让方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提供参考依据,符合过程性信息“非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依据”的特征。行政机关有证据证明涉案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且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公开的过程性信息的,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公开告知,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