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应适当让渡于公共利益
2024-12-3-013-003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9.23 / (2019)苏10行终226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12.30
裁判要旨
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保护应适当让渡于公共利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范畴,对于此类政府信息,政府应当作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比如对政府信息中涉及其他被拆迁人个人隐私的有关内容进行删减、遮隐后依法公开,而不能以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到第三方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为由一律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