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利益衡量原则
2023-12-3-013-001 / 行政 / 政府信息公开 / 最高人民法院 / 2017.03.16 / (2017)最高法行申312号 / 再审 / 入库日期:2024.02.22 / 修改日期:2024.03.04
裁判要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与利益衡量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在公开相关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时,行政机关应根据比例原则,作出适当处理,以取得与同样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利之间的平衡。如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只有一部分或非主要内容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行政机关可以在依法作出区分处理后直接作出答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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