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跟自家公司做生意,程序不对会怎样?新公司法第182条关联交易实务全解|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10-21 · 更新:2026-10-25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是的,程序不对会带来实质责任。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有关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董监高的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与公司交易,同样适用。但履行了报告、决议程序并不等于免责——依《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仅以"已经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司法实践采取"程序合规+实质公允"的双重审查标准,交易价格是否公允往往才是核心判断。

一、第182条的规范结构与新法变化

(一)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二)与旧法相比的三点扩张

旧法仅原则规定董事、高管与本公司交易须依章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新法第182条有三点明显扩张:

  1. 主体与行为扩张: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扩展到监事,且明确覆盖"间接"交易,防止通过第三方转手规避;
  2. 关联人范围法定化:近亲属、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间接控制的企业、其他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人,一体适用报告与决议程序;
  3. 与回避表决衔接:依第一百八十五条,董事会决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提交股东会审议(详见下一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回避)、第一百八十六条(归入权)、第一百八十八条(执行职务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一条。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对关联关系主体范围以及关联交易性质的认定,可适用新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程序要件:报告、决议、回避三步

一笔关联交易程序合规,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事前报告

董监高应在交易订立前,就交易对方、交易内容、定价依据以及与自身的关联关系,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报告应留痕,事后补报不能等同于事前披露。

(二)按章程决议通过

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章程将关联交易列为股东会职权的,董事会无权决议;章程未明确的,金额较大、对公司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交易,宜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依第一百八十五条,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总数;无关联董事不足三人的,提交股东会。这是防止"自己批自己"的关键装置,缺了这一环,决议程序本身就存在瑕疵。

三、双重审查:程序合规不能替代实质公允

这是关联交易案件中极易被误判的一点。

(一)司法解释立场

《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明确: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被告仅以该交易已履行信息披露、经股东会同意等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实务专家谢秋荣在《公司法实务精要》中逐条解读该条时指出,其背后的理念是"关联交易的核心是公平"——即便走完内部决策程序,只要交易违反公平原则、损害公司利益,公司仍可主张行为人赔偿。

(二)司法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关联交易采取"程序合规+实质公允"双重审查,且更侧重实质审查:

简言之:程序是入场券,公允是保命符。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左手倒右手",补多少决议都难以矫正其赔偿责任。

四、法律后果:赔偿与归入权并行

(一)损害赔偿

依第二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通常按交易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额,并结合资金占用损失计算。

(二)归入权

依第一百八十六条,董监高违反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归入权不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前提——司法实践中有裁判认为,未披露关联关系的高管,即便交易价格公允,其因该交易取得的收入也应归入公司。这与赔偿请求权(以损失为要件)并行不悖。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衔接

公司怠于起诉的,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第二款及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胜诉利益归公司(路径详见下文常见问题)。

五、举证责任怎么分

六、实操建议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董事配偶名下的公司跟本公司做生意,也要报告吗?

要。第182条第二款把"董监高的近亲属"以及"董监高或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明确纳入适用范围。配偶名下企业向公司供货、采购、资金拆借,都属于关联交易,应事前报告并按章程决议。

Q2:股东会已经表决同意了这笔交易,董事还要赔吗?

仍有风险。依《公司法解释五》第一条,"经股东会同意"不能单独作为免责抗辩。如果交易价格明显不公允、实质上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或适格股东仍可主张赔偿。决议是程序要件,不是免责金牌。

Q3:没走程序但价格公道,公司能怎么办?

公司可依第一百八十六条行使归入权,要求董事交出因该交易取得的收入。归入权不以公司损失为前提,这是对"程序违规但结果公允"情形的专门矫正。

Q4:温州很多家族企业旗下几家公司互相采购、互相担保,风险大吗?

这类交易是关联交易纠纷的高发地带。本律师提示:家族企业名下多家主体之间的采购、供货、资金拆借,应逐笔梳理关联关系,重大交易补走报告与决议程序,并留存同期市场价格作为公允性证据。小微园企业之间的关联担保链问题,担保效力规则另有专题(见相关阅读),本文不展开,但担保交易中的关联程序同样不能缺位。

Q5:小股东发现大股东通过关联公司转移利润,能直接起诉吗?

公司怠于追究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起诉;被拒绝或三十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的,股东可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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