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有效吗?投资人股权回购退出路径与效力边界实务全解|温州律师项若森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实务文章 · 发布:2026-09-16 · 更新:2026-10-10
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对赌协议(估值调整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原则上有效。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对赌,如无法定无效事由,法院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本身不因"约定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而无效,但请求实际履行时,法院将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从海富案、华工案到《九民纪要》第5条,规则已从"与公司对赌一律无效"演变为效力与履行二分法。

一、对赌协议的三种类型

(一)与股东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协议,约定未达业绩目标或未按期上市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自有资金回购股权或支付现金补偿。效力规则:如无其他法定无效事由,认定有效并支持实际履行,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回购义务,不涉及公司资本维持问题。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与公司对赌

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签订对赌协议,约定触发条件后由公司回购股权或支付金钱补偿。依据《九民纪要》第5条,目标公司仅以存在回购或补偿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法院应审查是否符合"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及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

(三)混合对赌

投资方同时与股东及目标公司签订对赌条款,约定股东承担回购义务、公司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实践中最为常见。

二、效力规则演变:从海富案到九民纪要

(一)海富案(对赌第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某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增资纠纷案中确立:投资方与股东对赌有效并支持履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因可能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认定无效。该案首次将"对赌"概念引入裁判视野。

(二)华工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审某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股权回购纠纷案中调整立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约定,如无法定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但实际履行须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目标公司完成减资程序、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可支持回购请求。

(三)《九民纪要》第5条:二分法正式确立

三、股权回购的触发条件与履行障碍

(一)常见触发条件

(二)公司回购的履行障碍

(三)投资人退出路径比较

常见退出路径各有优劣:股权回购定价明确、退出确定性强,但受减资程序与利润分配限制;股权转让不涉及公司减资,但需找到受让方、定价谈判;公司清算按法定分配顺序,但清算周期长、受偿率低;IPO退出回报空间大,但不确定性高、周期长。

四、对赌协议中的常见陷阱

五、温州本地企业引入投资的风险防范

六、常见问题(FAQ)

以下围绕对赌协议效力与履行中的高频疑问作简要解答,完整问答见下方本地化常见问题。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跟公司签的对赌协议,是不是一律无效?

不是。依《九民纪要》第5条,与目标公司签订的对赌协议如无法定无效事由本身有效;只是请求实际履行(回购或补偿)时法院需审查减资程序和利润分配条件,协议效力与能否履行是两个层面。

Q2:对赌触发后,投资人直接要求公司退钱就能拿到吗?

不一定。与公司对赌的,公司回购股权须完成减资程序,金钱补偿须公司有可分配利润;未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可能驳回当期履行请求,但不否定协议效力。

Q3:创始股东签了对赌,公司赔了要拿家里房子抵债吗?

与股东对赌的,股东以个人财产承担回购义务,属合同义务,个人名下财产(含房产)在执行阶段可能被强制执行,签约前应充分评估个人风险承受能力。

Q4:对赌协议写了"公司和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投资人可以随便选一个追吗?

投资人可以选择起诉,但公司层面责任受资本维持原则约束;若公司因未完成减资程序无法履行回购,法院最终可能仅判令股东承担责任。

Q5:温州中小企业引入投资,对赌条款怎么设计比较稳妥?

建议:业绩目标量化并留有余地;回购义务优先由股东承担,公司层面设计为附条件补充责任;明确回购价格计算公式与支付节奏;章程同步记载特殊权利安排。签约前建议由执业律师逐条审查。
专题专栏: 公司法 · 金融纠纷 · 行政法 · 征收拆迁 · 企业拆迁 · 税务争议 · 劳动和社会保障 · 合伙纠纷 · 商业秘密 · 强制执行 · 综合与其他 · 查看全部专题 →
本页内容说明:由项若森律师整理,基于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浙江省、温州市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开裁判规则撰写,仅供普法与实务研讨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委托代理关系。个案情况不同,请以正式法律意见及生效裁判为准。
↑ 返回本页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