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如何起诉损害公司利益的高管?

领域:公司法(含董监高责任) · 地域:浙江省温州市 · 类型: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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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论

有两条路径:①股东直接诉讼(《公司法》第190条),高管违反法律/章程损害股东个人利益,任何股东可诉,无持股门槛;②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高管损害公司利益,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起诉,被拒、30日未诉或情况紧急时,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利益起诉。指示高管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影子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第192条)。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三、司法实践

路径选择取决于被损害的利益性质:损害股东个人利益走直接诉讼(第190条);损害公司利益走代表诉讼(第189条)并履行前置程序。法院审查高管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章程、损害性质与因果关系。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阅读提示:本文在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中,将「监事会/董事会」作为并列的公司机关一并叙述(如统一表述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须特别说明:按照《公司法》规定,监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并列的不同组织机构成员,监事不属于董事,亦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三者法律地位与职责各不相同。文中为行文简明将二者并列,不影响监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及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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