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温州律师项若森):征收维权的证据,核心不是「自己有多少损失」,而是把征收部门每一步的法定程序都用文书、照片、录像固定下来,形成一条完整的「程序链条」。从征收决定公告、调查登记、分户评估报告、补偿协议、催告到强制拆除,每个节点该留什么、怎么留,下面按时间顺序逐项列清。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负举证责任,但被征收人手里的现场证据和书面文书,往往是认定违法与计算赔偿的关键。
一、结论
很多被征收人以为打官司靠的是「我房子值多少钱」,其实在征收案件里,法院先审查的是程序:征收决定作出了没有、补偿方案公告了没有、评估报告送达了没有、催告和强制执行决定走了没有。哪一步缺了,哪一步就是突破口。
所以证据固定的思路是两条线:
- 一条线固定对方的程序:征收部门每发一份文书,都拍照、复印、留存,编号归档,证明「这个项目走到了哪一步、漏了哪一步」。
- 一条线固定自己的财产与损失:房屋及附属物现状、室内装修、物品、营业情况,趁房子还在的时候拍照录像,防止强拆后「房屋没了、说不清了」。
证据不是出事了再去补,而是从看到第一张公告就开始留。下面按征收流程的时间顺序,把每个节点该留什么一次说清。
二、法律规则
(一)证据种类与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共八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照此归类,公告、决定、协议属书证,现场录像属视听资料,手机里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属电子数据,房屋评估报告属鉴定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 年修正)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条意味着征收部门要自证「程序合法」,但被征收人手里掌握的现场证据、文书原件,仍是认定事实的关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 号)第十条: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优先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这就是为什么收到纸质文书要第一时间拍照、复印。
(二)征收各阶段的法定文书(应当固定的对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2011 年 1 月 21 日施行)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征收决定公告是项目「合法性起点」的标志。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分户评估报告是补偿金额的核心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地点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步是征收部门合法「收房」的唯一路径。
(三)强制执行阶段的程序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 年施行)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应当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的,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四)拿不到的文书,用政府信息公开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711 号,2019 年修订施行)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申请人身份信息、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评估机构选定情况、分户评估报告等,征收部门不主动给的,都可以走依申请公开要出来。
三、司法实践倾向
(一)裁判倾向
法院审理征收类案件,先看「程序链条」是否完整:有没有征收决定、有没有公告、有没有分户评估报告并送达、有没有补偿决定、有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缺任何一环,即使房子该拆,拆除行为也会被确认违法。浙江法院在同类案件中的通常做法是:被征收人只要能提供现场照片录像、张贴公告的画面、收到文书的凭证等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转移到征收部门一侧;征收部门拿不出完整程序文书的,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被征收人证据固定得越早、越细,后续协商和诉讼中的筹码就越稳。
(二)类案参考
| 审理法院 / 案号 | 裁判规则要点 |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 06 行初 353 号 | 区、县政府在既未对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亦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直接强拆,违反「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裁判要点:征收部门拿不出补偿决定文书与法院准予执行裁定,是程序违法的直接证据。 |
|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 3815 号 | 行政机关未签订补偿协议、未报请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拆除房屋的,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房屋已拆除无法恢复原状的,被征收人可就损失另行主张赔偿。裁判要点:程序缺环本身就是违法证据,损失证明可在赔偿之诉中另行补强。 |
(说明:当事人姓名均已作脱敏处理,案号为公开裁判文书案号,裁判规则要点为归纳提炼,具体以原判为准。)
四、实务操作要点
按时间顺序,从看到第一张公告开始逐项固定。
- 征收启动阶段:在征收范围内看到公告、通知的,当场拍摄公告全貌与落款单位、日期,连同张贴位置一起录像。向邻居、社区核对项目名称与征收决定文号,不清楚的立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索取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文本。
- 调查登记阶段:配合入户测量时全程在场,对登记的权属、面积、用途、附属物逐项核对。发现登记与实际不符的,当场书面提出并留复印件。
- 评估阶段: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保留原件,核对评估时点、评估机构资质、遗漏项目。有异议的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核评估,复核与申请鉴定的书面材料全部留存。
- 协商签约阶段:口头承诺一律要求写进协议或单独书面确认。不要在空白协议上签字。每次协商留存签到表、会议通知、录音。
- 房屋现状与损失固定:趁房屋未拆前,对房屋内外、装修、附属设施、经营设备、存货分层分间录像,录像中报出当天日期。贵重物品清点造册。涉及营业的保留营业执照、纳税凭证、近期流水。
- 催告与强拆阶段:收到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的,保留送达回执。房屋被拆当天立即录像记录拆除现场、实施车辆与人员,必要时对现场证据办理公证或申请时间戳存证。
- 全程归集归档:所有文书按「公告—登记—评估—协商—催告—拆除」顺序编号成册,同步扫描存入云端,纸质件与复印件分开保管。对外提交任何材料前先留底。
本地化常见问题(温州·浙江)
以下问答仅作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
Q1:公告只是贴在墙上,我没拿到纸质件,算不算「收到」?
答:公告张贴在征收范围内即视为依法公告,但您自己手里没有文本就等于没有证据。发现张贴公告后立即拍照录像,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索取正式文本,把「没给我」变成「我有原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Q2:分户评估报告征收办只让看一眼不给复印件,怎么办?
答:分户评估报告是影响补偿金额的核心书证,被征收人有权获取。可以书面要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仍不提供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调取,留存申请凭证与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Q3:房子被拆当天没录像,事后还能补证据吗?
答:事后可以通过照片、物品清单、邻居证言、断水断电时间记录等补强,但证明力会弱于当场固定。强拆案件法院对现场证据要求较高,拆除当日的现场录像几乎是最有力的证据,尽量当场完成。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证据种类规定。
Q4:和征收办协商时录音合法吗,能不能当证据用?
答:在自己参与的协商谈话中同步录音,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以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建议录音中说明时间、在场人员,避免剪辑。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视听资料。
Q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会不会「打草惊蛇」影响协商?
答:依申请公开是法定权利,正常申请不影响协商,反而能补齐程序文书、抬高后续协商与诉讼的证据底盘;申请被拒绝或逾期不答复的,答复行为本身又成为一个新的可诉行政行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