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显著扩大:①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忠实勤勉义务,第188条);②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第191条新增,故意/重大过失即担责,突破「公司责任屏障」);③违法分配的连带责任(第211条);④对股东出资不足的相应责任(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董事不能以「听从指示」免责(第192条),个人责任范围明显扩张。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188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191条(新增):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高管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第211条:违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赔偿责任。
- 《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4款:董事对股东出资负有监督义务,未尽导致出资不足的承担相应责任。
- 《公司法》第192条:董事不能以「听从指示」为由免责。
三、司法实践
新法在「对第三人责任」「出资监督」「违法分配」等多方面扩张董监高个人责任,司法倾向强化个人担责,打破「以职务行为一律由公司买单」的旧观念。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董监高须充分认识个人责任范围,决策留痕、勤勉履职。
- 涉及出资、分配、关联交易等事项应取得合规依据。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