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论
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23条第1款);2024年新增「横向刺破」(第23条第2款)与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第23条第3款)。债权人追索时应重点收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控制证据。
⚠️ 本页为法律常识普及,不构成法律意见;个案适用以现行有效法规及生效裁判为准。
二、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须证明滥用行为(财产/业务混同、过度控制)、逃避目的、严重损害结果。
- 《公司法》第23条第2款(2024年新增「横向刺破」):股东利用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为的,各公司相互连带。
- 《公司法》第23条第3款:一人公司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的,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怠于清算致财产损失的,在损失范围内赔偿;致主要财产/账册灭失无法清算的,连带清偿。
-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虚假清算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司法实践
法院审查滥用行为、逃避目的与严重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一人公司由股东自证财产独立;横向刺破为新增规则,扩大关联公司间连带责任。
四、给当事人的实操建议
- 债权人追索时重点收集财产混同、业务混同、过度控制证据。
- 一人公司可直接主张举证责任倒置,降低举证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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