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的前提是权属清楚。确权争议直接影响补偿对象与数额。核心规则: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归国家所有(集体方举证责任);宅基地空置 2 年以上、非农户口房屋拆除未重建的,集体可收回。
| 时间/情形 | 确权规则 |
|---|---|
| 1982-02《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前建房 | 超标准但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 |
| 1982-02 至 1987-01《土地管理法》施行 | 超标准部分按1986年中央通知处理后再按处理后面积确权 |
| 符合分户规定未分户 | 未超合计标准的按现状确权 |
|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宅基地 | 房屋产权未变可确权;房屋拆除后未批重建→集体收回(第48条) |
|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2年以上未恢复使用 | 不确定使用权;已确权的由集体报县级政府批准注销登记收回(第52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