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机关)无自行强制执行权。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又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浙江实践有 A/B/C 三条路径,共同底线是补偿已足额支付或依法提存。
| 路径 | 适用对象 | 依据 |
|---|---|---|
| A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 无正当理由拒不交地 | 实施条例第62条;法释〔2011〕20号第14条 |
| B 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未签约户) | 个别未达成协议户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5–47条 |
| C 要求履行协议书面决定(已签约户) | 已签协议不腾退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7条;法释〔2015〕11号 |
| 步骤 | 内容 | 要点 |
|---|---|---|
| 1 催告 | 催告书送达 | 载明义务、期限、方式、陈述申辩权 |
| 2 申请执行 | 向不动产所在地基层法院申请 | 复议诉讼届满起 3个月内(行政强制法第53条) |
| 3 法院审查 | 受理→书面审查→裁定 | 5日内受理;7日内裁定;疑难 30日内裁定 |
| 4 裁定 | 准予/不准予执行 | 不准予: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一次 |
| 5 组织实施 | 裁定准予后政府组织实施 | 费用被执行人承担;预案前置 |